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实施方案》,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从2019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总费率1%,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0.7%、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0.3%缴纳失业保险费,延长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二、调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
从2019年5月1日起,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单位缴费基数下限、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核定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使用的全省平均工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公布,2018年全省平均工资公布前,仍按现缴费基数申报缴费,全省平均工资公布后,按政策规定核定参保单位和职工本年度缴费基数,进行差额补(退)收。
三、参保缴费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全员参保、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切实维护职工失业保险合法权益。
秦皇岛市失业保险事业管理处
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