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湛江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2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湛府函〔2015〕40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全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现行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80%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即我市自2018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从每人每月968元调整至每人每月1089元,有效期5年。
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事关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体现了各级党委政府对失业人员的关心,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谋划,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及时调整操作系统,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对于2018年5月1日至我市正式下达失业调待文件之日期间已按原标准发放失业金的,由市社保局负责进行差额补发,差额补发工作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18年5月31日。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湛江市财政局反映。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湛江市财政局
201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