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市湖滨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宿工业园区劳动保障和社会事业局、市洋河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73号)文件精神,从2018年8月1日起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我市执行三类地区工资标准,即月最低工资16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14.5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