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总工会,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05号)要求,综合考虑我市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物价指数增长等情况,决定对我市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天8—10元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天14元。
二、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气温以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为准。
三、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明确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等,并纳入工资总额。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或违反其它劳动保障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五、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乐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乐山市总工会
2018年6月15日